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7日至民國109年5月8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公告欄)暨藍興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倘仍有水路,應維持其排水功能。
五、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