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梧棲區忠孝段489地號部分土地現有巷道廢止案,徵求異議。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至民國109年1月20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公告欄)、梧棲區大村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改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