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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1

一、案情概要:

甲○○擔任○○公所清潔隊員,負責向○○公所申報每日製作之過磅重量報表、代處理費用之現金繳庫及乙○○休假時代理渠業務,兩人互為職務代理人。自92年起明知○○公所垃圾場每公噸收取新台幣(下同)2000元,竟基於共同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與A環保公司負責人協議以每公噸800元私下給付。甲○○、乙○○即利用垃圾場非開放時間,協助業者傾倒核准量以外之垃圾,並於公文書上依「以多報少」方式登載不實之垃圾重量及金額,例如業者實際傾倒10公噸,卻僅於開秤單及日報表記載3公噸,開立統一收據且向業者收取法定規費後,將該筆款項繳交於○○公所。另外7噸部分每日私下記帳並自行統計,經對帳無訛後,按月繳交賄款,朋分花用,前後共計得利1008萬元。

乙○○另於93年間主動與B環保有限公司負責人提議以相同手法進場超量傾倒垃圾,倘遇不開收據部分則以每公噸1000元計算,雙方合意每次進場傾倒垃圾後立即結算,共計收受賄款72萬元。

本案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移送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綜觀各項主客觀證據顯示證明甲○○確有違背職務之行為事實,收受賄賂而有圖利犯意,為有罪判決確定。

二、涉犯法條:

(一)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三、案例研析:

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因係甲○○明知依規定一般廢棄物代處理應按每公噸2000元收費,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利用垃圾場非開放時間,協助業者傾倒核准量以外之垃圾,並於公文書上依「以多報少」方式登載不實之垃圾重量及金額,有圖利廠商之嫌且致生損害於公所。

蓋圖利之犯罪「故意」乃主觀之構成要件要素,惟在實務運作上仍須依各項客觀的證據予以證明,本案甲○○以「以多報少」方式行、受賄,經法院綜合判斷結果確有上揭該等情事,除處以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外,共同所得財物應與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乙○○財產連帶追繳之。

四、結語:

依貪污治罪條例所稱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本案當事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基於犯意夥同業者於公文書上登載不實內容,製作虛偽不實重量填報,致生損害於公所,有損公務員本於「明知」及「專業判斷」從事業務之職責。

本案惟甲○○因涉案遭起訴,影響機關形象受損,有鑑於此,為避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因一時貪念而誤蹈法網,對於主管之業務仍應常存謹慎之心,平時除了須熟稔相關法令及作業程序,並應確實依法令本於專業權責及公平、公正原則為適當之判斷,本案例值得公務員深思並引以為戒。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0
  • 發布日期: 2019-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