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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業明定設備管理人應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維護保養,並應定期申請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95條之2規定裁處,先予敘明。
二、電梯管理人管理須知,重點說明如下:
(一)管理人對廠商保養時應注意事項:
1、請核對來保養之技術人員是否領有合格專業證照,保養員本人與證照是否吻合。
2、保養廠商如派 2 人以上同時保養,保養簽單上需由有證照人員簽章,助理人員不可代替簽章。
3、主動詢問廠商年度保養計畫,關切是否確實保養,並在保養單上簽名。
(二)管理人對年度安全檢查時應注意之小常識:
1、有效期到期前 60 天即可委託保養廠商申請檢查。
2、未申領使用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將會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停止其設備使用,並可處新台幣 3,000~15,000元之罰緩,得連續處罰。
3、請核對檢查員之證照是否與本人吻合,並在檢查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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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生活資訊,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9-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