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建築管理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單。
依據:
一、內政部營建署102年9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18756號函。
二、營造業法第33條。
公告事項:
一、紅火蟻防治措施:起造人最遲於放樣勘驗時,檢附「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附件1)」備查,並於現場指定勘驗時由委外技師於查驗紀錄表(附件2)上記載有無紅火蟻入侵情形,如有,由承造人執行紅火蟻監測防治處理措施。
二、技術士查核:對於公共工程,最遲於放樣勘驗時,由承造人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附件3)提供技術士之相關資料(姓名、技術士證書字號及該技術士之簽名或蓋章)備查,並於現場指定勘驗時由委外技師查核是否依規設置,倘未依規設置,不予同意申報勘驗進度備查,逐一推廣至一般民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