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旱溪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107年10月1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8條。
二、本府107年7月11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1541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不含附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
二、公告內容:計畫書及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各1份(前述計畫書、圖置於本市東區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