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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風景區為住宅區)(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自115年10月6日零時起生效。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50306649號

附件:

主旨: 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部分風景區為住宅區)(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自115年10月6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 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 內政部115年9月3日台內國字第1150811479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置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及北屯區公所提供閱覽)。

二、 公告內容:

(一) 計畫書及計畫圖(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各1份。

(二) 計畫書、圖電子檔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閱覽。(首頁>業務專區>都市計畫專區>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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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2
  • 發布日期: 2026-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