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50292477號
附件: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115年9月7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5年7月29日台內國字第115002912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屯區公所、北區區公所、西區區公所及南屯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置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
科、本市北屯區公所、北區區公所、西區區公所及南屯區公所提供閱覽)。
二、公告內容:
(一)計畫書及計畫圖(比例尺1/3000)各1份。
(二)計畫書、圖電子檔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閱覽。(首頁>業務專區>都市計畫專區>主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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