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並自115年8月31日起生效。
依據:
一、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二、115年1月21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07121號函及115年度建築物施工管理考核計畫。
三、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709號函及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公告事項:
一、本局原以104年10月8日中市都工字第1040163430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現考量公共安全及執行需求,修正「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如下:
(一)山坡地涉及開挖整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二)增建、改建或修建設及外牆變更,其變更之高度達五十公尺以上過十五層之建築工程。
(三)鋼筋混凝土樑跨距達十五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四)鋼骨樑跨距達三十五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五)高度達九公尺以上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六)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七)拆除執照工程其建築物高度達三十公尺以上或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八)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者,開挖之總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同時有建築工程施工之案件者。
(九)其他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及重大災害之案件,經本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書諮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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