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證申請須知(臺中市工程)
(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
一、適用情形及辦理時點
- 依營造業法第 66 條第 4 項採逐案簽證之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工程於開工日(含)前,應委託逐案簽證技師或建築師,並向本局辦理報備登錄。
- 逐案簽證技師僅得就其科別執業範圍內之工程簽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各類科技師執業範圍),例如水利工程科技師不得簽證建築工程。
- 逐案簽證技師或建築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並須加入公會。
- 涉及建造、拆除、雜項執照之工程,請先取得執照,辦妥逐案簽證後,再向本局營造施工科申報開工。
- 公共工程為免因相關應附文件(契約或手冊定作人證明核章)未及備齊,仍請先掛件辦理,再依補正函補件。
二、應備文件(詳參下列檔案下載《臺中市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檢附文件》廠商自我檢視表)
(填寫方式詳參下列檔案下載臺中市工程逐案簽證注意事項)
三、辦理天數
自受理收件日起 7 個工作天;如有缺件,以補正函通知為準。
四、規費及領件方式
本申請案應繳規費新臺幣 1,100 元,請於領件時攜帶悠遊卡繳納,並領取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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