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訂定「臺中市建築物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未按月保養情形陳述意見書」範本,於115年9月17日起施行。
說明:
一、緣由: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主管建築機關依規定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依法停止其設備之使用,並依同法第95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二)近來迭有民眾(設備管理人)向本局陳述,其所管理之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因未依規定按月進行保養,致申請安全檢查時,「按月維護保養並作成記錄表」項目未符規定,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應由本局依法裁處後,於系統註記免上傳保養紀錄,以解除系統取碼限制,俾利後續申請設備安全檢查許可。
(三) 為確保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使用安全,並兼顧行政程序之順暢,本局訂定「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未按月保養情形陳述意見書」範本,供設備管理人陳述意見使用。
二、民眾申請安全檢查時,如有未依規定按月保養之情形,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一)由設備管理人(申請人)陳述意見:依範本填具「臺中市建築物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未按月保養情形陳述意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函報本局。(可由專業廠商或檢查機構代送本局)
(二)本局依規辦理裁處及後續註記作業:本局將依據設備管理人所提陳述意見書,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裁處及後續系統註記作業(解除取碼限制)。
(三)完成註記後,設備管理人即可續行逕向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以取得設備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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