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期滿30日止。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公告欄)、西屯區林厝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旨案土地上(75)3883~3884號建造執照套繪管制之建築物,應依112年8月6日切結書內容辦理拆除執照則無影響前開建築基地出入通行,若未辦理拆除執照,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四、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