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建築物如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請並完成施工報市府查核同意備查後,可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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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成果報告書(含施工前照片、完工照片及實際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存褶封面(戶名及帳號)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一年內提出。
如查無資料請諮詢窗口: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 04-22289111#6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