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6日第882次會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說:計畫書、計畫圖各1份。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
三、公開展覽期間: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30天。
四、公開說明會時間與地點:105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假本市北屯區公所(北屯區崇德路三段10號)3樓會議室舉行。
五、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6日第882次會審決,有關本案變更計畫內容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資料1式3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彙整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