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說:計畫書、圖各1份。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屯區公所。
三、公開展覽期間:自105年6月20日起30天。
四、公開說明會時間與地點:訂於105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假臺中市北屯區公所3樓會議室(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3段10號)舉行。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及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地籍圖說等資料1式3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俾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