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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二、現階段本府地政局於完成市地重劃時,逕依上開規定應完成整體性防火間隔之劃設並由都發局公告。本局繪製整體性防火間隔時,均考量地籍現況建築合理配置及公平性原則,儘量以兩邊各1.5公尺方式配置,並連通至道路、以維護消防救災安全。
三、為確保民眾既有房屋及申請建造執照程序中案件權益,公告實施地區不朔及既往,惟日後拆除申請建造執照應依本公告內容辦理,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合併分割後使致建築規劃困難,可依循「臺中市市地重劃地區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及變更原則」向本局辦理變更,讓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獲得保障。
四、閱覽相關圖資請至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局套繪室閱覽。
市地重劃地區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清冊
二、現階段本府地政局於完成市地重劃時,逕依上開規定應完成整體性防火間隔之劃設並由都發局公告。本局繪製整體性防火間隔時,均考量地籍現況建築合理配置及公平性原則,儘量以兩邊各1.5公尺方式配置,並連通至道路、以維護消防救災安全。
三、為確保民眾既有房屋及申請建造執照程序中案件權益,公告實施地區不朔及既往,惟日後拆除申請建造執照應依本公告內容辦理,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合併分割後使致建築規劃困難,可依循「臺中市市地重劃地區整體性防火間隔留設及變更原則」向本局辦理變更,讓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獲得保障。
四、閱覽相關圖資請至本市各區公所,或本局套繪室閱覽。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7-09-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