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7年7月1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後,同一或不同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2個以上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之開發案件,其申請開發範圍毗鄰,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應累計其面積,累計開發面積達第一項規模者,應一併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例說明-如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