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都市計畫專區 > 細部計畫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東光、三光地區)細部計畫

台中市都市計畫源自日據時期之規劃, 於民國四十二年重新檢討規劃, 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布實施, 計畫年期為二十年, 稱為舊市區主要計畫。由於台中市工商業迅速發展與人口不斷增加, 有鑑於計畫區外圍發展已漸具規模之鄉街地區須予以規劃納入都市發展區, 其他地區則為配合國家政策保留為農業使用, 而於民國六十二年研擬第一期擴大都市計畫( 西屯地區) , 並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實施, 稱為擴大第一期主要
計畫區。第二、三、四期( 包括軍功里、水景里地區; 舊社、三光、平田里、平和里、松竹里地區;四張犁地區;後庄地區;西南屯地區;南屯楓樹里地區;文山里、春社里地區;西屯福安里地區;干城計畫地區)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公佈實施,稱為擴大第二、三、四期主要計畫地區。本計畫區即位於擴大第二、三、四期主要計畫地區之舊社、三光、平田里、平和里、松竹里地區中。此外大坑風景區亦劃定範圍予以管制。至此臺中市整個行政轄區皆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復由於臺中市近年來都市不斷發展, 實質環境與社會經濟 產 生 變 遷 , 且 依 據 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於民國七十年辦理臺中市全市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含大坑風景區)」, 並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奉內政部核定後正式發佈實施。
為解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 指民國六十二年以前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範圍)問題,臺中市政府乃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完成第一期主要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公佈「臺中市都市計畫( 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 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以健全臺中市實質發展之需要。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02-10-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