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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後庄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為使計畫內容更能符合地方實際發展,故辦理本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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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3-10-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