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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台中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98年第1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案

變更台中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98年第1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案
台中市政府為促進台中市商業發展,於「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訂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做為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依循,以發揮不動產市場機能,並達成對計畫區內土地合理、有效、彈性使用與管制,落實公平回饋原則。並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統一彙整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案件,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本基地即為 19 處住宅區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地區之一。
爰此,擬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及「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研擬變更都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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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09-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