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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每年六七月申報淨值業務等相關書表

臺中市營造業淨值申報填寫說明及檢附文件
一、營造業淨值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檢視表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或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SC1
(三)前ㄧ年或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及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影本。
(四)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影本(申報之工程影本即可,手冊工程記載內容應於開工時填載工程項目及定作人加蓋印鑑)。
(五)1.建照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許可證明影本(影本全部及包含已加註開工時間之紀錄表※土木工程免附) 。
2.工程合約影本(影本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地點、金額、工程明細或估價單、追加減應檢附相關證明)。
(六)發票影本(影本須加蓋開立發票廠商之發票章)。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手冊、合約、發票等正本於接獲通知排定審核時間再請攜正本至本處專人審核,審畢檢還,如需改期尚請提前一日告知,營造業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事項辦理補正。
※上列所檢附之書件影本均應加蓋「承攬手冊內登載之公司大小章」及「正影本相符章」。
(七)工程估驗結算表(附表一)(金額均以填寫含稅金額)
單一工程填寫,期間為去年度六月至今年五月底間「未完工之工程」(六月至十二月為去年度,一月至五月為今年度),已於五月底前取得使用執照或使照登載竣工日期為五月底前之工程皆屬已完工工程,故此工程無需填寫申報。
※若工程已於申報期間之前開工及部分已估驗開立發票,請於工程估驗結算表(附表一)末列填載已完成估驗部分金額。
※另申報期間或之前已開工之工程,尚未開立發票之工程,仍需檢附工程合約申報。
(八)總額結算表(附表二)(金額均以填寫含稅金額)
工程估驗結算表之總計,申報年度即為當年度(例:於98年申報淨值,各項申請書表填載即為98年度),去年度(六月初至十二月)及今年度(一月至五月底)申報期間尚未承攬工程或承攬之工程已於今年度五月底前完工工程,廠商年度結餘金額累計為零者,仍需填報總額結算表(附表二)(僅填載年度、結餘累計為零、淨值、可承攬總額金額欄位)及檢附前ㄧ年或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申報即可,可承攬總額依本法二十三條規定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淨值*20=可承攬總額)。
二、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ㄧ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及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於前ㄧ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9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44502號函說明三:「另營造業申報淨值為零或負者,宜請營造業辦理增資,以符合相關規定。」再辦理淨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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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04
  • 發布日期: 2013-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