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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委託技師或建築師簽證業務等相關書表

台中市建築師或技師受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說明及檢附文件
營造業申請依營造業法第40條第二項及第66條第四項委託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一、檢視表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或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SC1
□依營造業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專任工程人員工作:11.14.24.25(營造業並應檢送承攬工程手冊會同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親赴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同)報備登錄,該受理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應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簽名。)
□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
:11.12.25.38.等項書件,另辦理本項登記應依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規定辦理。
三、技師或建築師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赴主管機關簽名
四、技師證書及技師會員證正、影本(雙面複印)或建築師證書正、影本(雙面複印)
五、技師或建築師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2吋2張(黏貼於登入表)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本法所規定綜合營造業之技師係指營造業法第七條所定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參考92.05.28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86380號令訂定學分認定要點※附件一),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經驗
※專業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係指設置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技師或建築師,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經驗。
(依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應檢附※服務證明書、經歷證明書附件二(私人機構經歷證明應由法院、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六、建築師或技師受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登入表二份及切結書(切結書分40條或66條兩類)
七、建造執照影本、工程契約書正、影本(影本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地點、金額、履約期限、工程明細)
八、綜合(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影本
九、綜合(專業)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正、影本(工程記載表內容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手冊,由起造人用印證明)
※檢附之書件及影本均應加蓋「承攬手冊內登載之公司大小章」及「正影本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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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3-06-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