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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採購案件時,廠商有涉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等規定之情形時,請依說明段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採購案件時,廠商有涉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等規定之情形時,請依說明段程序辦理,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於發現廠商有違反前揭各款規定情形時,應於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廠商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廠商未能於機關規定期限內繳納押標金者,則依工程會101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0460號函規定,機關以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5年時效之規定。
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應於3個月內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註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立即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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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4-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