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計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公告欄)暨西區忠明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本案廢改道及現有巷道改善方案:業經本府建設局及交通局函文及111年6月27日現場會勘審認無影響交通在案。
- 本案應依切結及承諾同意內容,於廢道核准前完成本案「現有巷道改善方案」及「改道方案」,並經各管理單位審核同意接管,始核准廢道。
-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請保持水路暢通。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