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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3

一、案情概要:

000000公所建設課技士,職司違章建築查報業務,涉嫌利用違章建築查報業務期間,透過代書及繪圖業者,向不願拆除違建或繳納罰款之屋主索賄,10010月於蔡00收受賄款時,當場被跟監之檢方人員以現行犯逮捕,並於翌日裁定羈押,嗣停止羈押後,於同年依規定准予復職。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量處有期徒刑7年,並函請00市政府檢討蔡員行政責任;蔡員任職之區公所於接獲該函後即據以召開考績會決議對其核予1小過行政責任處分;惟因該員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違法情節重大致影響機關聲譽甚大,00市政府認上揭處分過輕,復經考績會決議改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又以其違法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並將本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審議,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二、涉犯法條: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三、案例研析:

本案被起訴且判刑之研析為,蔡00職掌查報違建業務,卻藉此利用違建屋主擔心被罰或違建被拆除之心理,從中收受賄賂而不為查報,雙方互謀其利。蔡00的行為實已違背職務上之義務,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故該行為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蓋依貪污治罪條例所稱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四、結語

公務員不應受外界誘惑而收取不義之財,多少公務員都是家庭裡的經濟支柱,一時貪念,不但毀了自己的前程,也可能讓家庭一蹶不振,讓家人失去依靠得不償失,期勉身在公部門的同仁們,要懂得生活簡約,這也是尊重自己當初職業選擇的表現。

而本案例中蔡員竟因一時貪念,利用職權向屋主索賄,其行為造成機關形象嚴重受損,也讓自己身陷囹圄斷送大好前程,最後身敗名裂的下場更值警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03
  • 發布日期: 2019-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