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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5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範圍項目等。

主旨:公告105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範圍項目等。
依據: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方式: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都市更新團體、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具申請函文及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事業計畫草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初審小組初審通過後,送「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給予補助。
二、受理單位:本局都市更新工程科、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電話、04-22289111分機65501、聯絡人:林小姐。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105年度起分為下列三階段受理:
(一)第1次截止受理時間:105年2月15日(星期一)下午5時。
(二)第2次截止受理時間:105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5時。
(三)第3次截止受理時間:105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
四、補助範圍:
(一)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二)經臺中市政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地區。
(三)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
(四)經臺中市政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
(五)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採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單元或區段。
(六)(一)至(五)實施整建或維護範圍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為屋齡二十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
1、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接續達五棟以上。
2、三層樓以上雙併式建築物二棟以上。
3、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4、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臺中市政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補助項目:本局105年度共編列新臺幣2百萬元整,補助下列項目:
(一)補助項目:
1、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2、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3、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街道家具設施
4、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
5、外觀綠美化工程
6、維護公共安全必要之公用設備修繕及更新
7、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8、增設昇降機設備
9、其他經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局核定者
(二)前項補助包括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三)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金額:每案以不逾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且每案總工程費用除以總樓地板面積之單位成本以不超過法定工程造價標準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或個案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補助金額上限為百分之五十;經臺中市政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七、審查程序:
(一)本局都市更新工程科受理申請案件,送本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初審小組初審,彙整所有符合資格之申請計劃案之初審意見及相關附件,送「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二)由「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核定並排定補助順序,如預算經費分配額度內正選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尚有賸餘時,得由初審小組逕行核定遞補執行。
(三)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者,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檢具文件送本局核發補助,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期限屆至者,得駁回其申請。
八、依「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局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5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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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30
  • 發布日期: 2016-04-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