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及28條。二、本府105年10月12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12839號函。公告事項: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西屯區公所、本市北屯區公所。二、公告內容: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冊及計畫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