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履約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約定付款。如有補助機關辦理採購者,應要求受補助機關確實依規定執行,並應專款專用於補助之各項工程,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