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市區公所(西區、中區、東區、北區、南區、南屯區、西屯區、北屯區)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二、公告期限: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計滿30日止。
三、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暨控制測量成果。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五、申請都市計畫樁位複測,第一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每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書格式請向本市區公所(西區、中區、東區、北區、南區、南屯區、西屯區、北屯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