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期滿30日止。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告欄)、北區頂厝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旨揭2-2地號土地上3戶建築物,申請人應依113年3月25日切結書內容辦理拆除則無影響前開建築基地出入通行,若未辦理拆除,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四、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