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地點:臺中市豐原區公所(公告欄)、豐原區豐圳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改道現
場。
三、 廢道範圍:詳廢道改道公告圖。
四、 廢道範圍內之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並維持排水功能。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六、 本案申請人應依113年3月7日切結書所載,辦理本市豐原區豐圳段907-2地號土地指界分割,確認分割後使用範圍內無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轄管設施及道路範圍,並取得該分割後範圍土地所有權後,再向本局辦理後續改道事宜。
七、 本案申請人應依112年12月12日切結書所載,於本案廢道核准前辦理88工建使字第1745號、76建管使字第0507號及88工建使字第1746號等建造執照併案拆除作業,並解除基地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套繪,若未辦理前述事項,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八、 本案申請人應開闢符合道路設置規定之新設巷道供公眾通行,並提出經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准改道並核發廢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