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300398251號
附件: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機關用地『機15』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自113年2月2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8條。
二、本府112年11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12033635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計畫書、圖置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北屯區公所供各界閱覽)。
二、公告內容:
(一)細部計畫書及比例尺1/1000計畫圖各1份。
(二)計畫書、圖電子檔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閱覽。(首頁>業務專區>都市計畫專區>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