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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築物於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內辦理建造執照(增建、改建、修建)或雜項執照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依據: 本府112年3月31日府授法規字第1120085363號令公布修正「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30日府授都工字第10001798081號公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建築法及其子法之主管權限事項。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地點: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本局建造管理科、營造施工科、使用管理科、城鄉計畫科、綜合企劃科、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布欄。
二、 公告說明:
(一) 本市建築物於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內辦理建造執照(增建、改建、修建)或雜項執照,已核准使用執照在案,並可調閱檔案內容查明所臨道路境界線位置皆已確定,得委託建築師(或測量技師)檢附核准資料,將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測繪標示建築線於地籍圖上,併同查附是否涉及軍事禁限建等管制措施,以作為建照審核套繪管制並簽證負責,另涉現行都市計畫內容變更(退縮規定、建蔽率、容積率)部分,應會請本局都市計畫擬定單位辦理;如有套繪不實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由建築師(或測量技師)依法負責。
(二) 原核准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道路或廣場變更、現有巷道變動、地籍圖重測者,仍應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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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6
  • 發布日期: 2023-10-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