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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委託「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9家檢查機構」辦理本市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業務,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及「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8家檢查機構」辦理本市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業務,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12

發文字號:中市都管字第1120220925

 

 公告本局委託「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9家檢查機構」辦理本市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業務,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及「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8家檢查機構」辦理本市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及安全檢查業務,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等9家檢查機構係內政部指定合格建築物昇降設備代檢機構,業經本局同意委託代檢及發證業務。

二、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等8家檢查機構係內政部指定合格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代檢機構,業經本局同意委託代檢及發證業務。

三、委託檢查範圍:

  (一)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四、委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定之收費標準支付。

六、未經本局依法辦理公告委託者,不得逕行辦理本局轄內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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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12
  • 發布日期: 2023-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