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無障礙生活環境,營造行動不便者及高齡者友善、健康及安全的空間,本府積極推廣無障礙住宅,讓行動不便者及高齡者居住更安心,本市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及「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由都發局受理。
都發局說明,於住宅法102年1月2日施行日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獎勵辦法第3條設計基準之新建住宅,係為「新建無障礙住宅」。針對已取得使用執照之新建無障礙住宅,得由起造人檢具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文件(如:申請書、建築物使用執照、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等資料) ,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
另該標章有效期間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人得檢具前條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有關無障礙住宅標章相關法令規定,申請人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查詢。
聯絡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