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 (以下簡稱本輔導計畫)
- 執行依據
(一)建築法:第77條、第77條之4
(二)建築技術規則
(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四)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六)職業安全衛生法
(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九)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十)工廠管理輔導法
- 執行範圍
(一)原勞動部管理期間列管清冊或自主檢查之昇降設備(屬建築法管轄設備者)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特定工廠納管廠區之昇降設備(屬建築法管轄設備者)
- 執行目的
(一)銜接處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昇降設備管理問題。
(二)逐步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落實昇降設備管理機制。
- 分類方式
(一)甲類:符合建築法令之昇降設備(未領得使用許可證)
(二)乙類:合法建築物內增設之昇降設備(未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三)丙類:合法建築物外增設之昇降設備(未領得雜項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四)丁類: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特定工廠納管廠區之昇降設備(未領得使用執照及使用許可證)
- 執行原則
(一)分類管理、安全優先。
(二)分期改善、務實至上。
(三)輔導為主、裁罰為輔。
- 計畫內容
(一)輔導期間
1.輔導期限:112年6月26日至119年3月19日(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限)
2.輔導類型:前揭甲、乙、丙及丁類類型。
3.辦理事項:
(1)設備管理人按月委請領有昇降設備登記證之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維護保養。
(2)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公告之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逐案輔導申辦建築執照,於輔導期限前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3)設備管理人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前,於112年度至119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得備齊下列文件代替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A.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核發之臨時使用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B.<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C.列管昇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D.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4)120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昇降設備檢查項目,須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5)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7月至9月),自119年10月1日起仍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者,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依建築法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二)配合事項
1.應辦事項:
(1)本府都市發展局:
A.112年6月30日前:公告輔導計畫,並副知內政部。
B.119年3月19日前:配合年度「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考核項目,持續追蹤輔導事業單位辦理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2)檢查機構:
受理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檢查、檢查案件按月彙報本府都市發展局。
(3)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
協助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
2.配套措施
(1)屬本輔導計畫執行範圍之昇降設備,於112年度至119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備齊下列文件者,昇降設備檢查結果得勾選為合格:
A.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準方案」核發之臨時使用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B.<B-30>列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C.列管昇降設備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D.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2)請勞動部協調勞動檢查處,如有額外查獲涉有建築法所規範之昇降設備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請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機關卓處。
(3)非屬建築法所管轄之昇降設備,請各主管建築機關函請勞動部卓處。
- 分工原則
(一)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1.內政部訂定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範本)。
2.內政部負責有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法令推動及督導。
3.經濟部加強輔導工廠依規定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4.勞動部依本計畫第六點第(二)項第2款加強稽查昇降設備。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
1.因地制宜另訂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推動輔導業務。
2.負責清查所轄建築物昇降設備數量。
3.負責所轄建築物昇降設備委託安全檢查事宜。
4.協助昇降設備管理人依法取得使用許可證。
5.委託機構、團體協助昇降設備訪查。
6.辦理或委託辦理輔導說明會。
(三)專業廠商
1.受理昇降設備按月維護保養申請。
2.指派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維護保養。
(四)檢查機構
1.受理昇降設備定期檢查申請。
2.指派領有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安全檢查。
3.按月彙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昇降設備檢查結果。
- 注意事項
(一)本輔導計畫之臨時使用許可證、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得由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出具),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檢查機構或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說明會。
(三)輔導成效納入年度「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考核項目。
(四)本輔導計畫相關書表,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增修。
(五)辦理期間為112年6月26日至119年3月19日(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限)。
- 相關表格
(二)臨時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