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0月18日府授都更字第1110266887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中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重建計畫,原合法建物結構設計採88年12月29日後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者,其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審查原則及複查機構名單。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5條第2項及內政部106年11月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100623號函釋。
公告事項:
一、旨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審查原則如下:
(一)使用PSERCB耐震能力評估系統進行評估時應採用設計值;特殊情形如使用評估值部分時,應詳述原因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設計值輸入結果比對資訊以供評估機構及複查機構查(複)核。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內評估結果之評估機構查核欄位應有該機構之查核人員具名簽核,複查案件亦比照辦理。
(三)旨揭重建計畫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應辦理複查:
1、複查機構之產生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單位人員以抽籤方式於公告之複查機構名單中擇選非出具原報告之機構作為複查機構。
2、申請人應自費向複查機構申請報告結果複查,複查結果文件應檢附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