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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9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案例

(一) 案情概要

李大同為某區公所技士,負責辦理轄區公共工程等業務,平日喜好品茗並有蒐集茶具之習慣。某日李大同至山區某工地瞭解工程進度及施工狀況時,因當日天氣炎熱,眾人均汗流浹背、口乾舌躁,承攬廠商負責人陳大方提供冰涼瓶裝礦泉水供眾人解渴。正當工作結束,李大同欲趨車離開時,陳大方突然手提兩罐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砂壺欲贈予李大同。雖然李大同心中很想品嚐該珍貴茶葉,而紫砂壺又可增加其蒐藏,幸好當下腦海中瞬即浮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有關受贈財物的規定,遂當面嚴詞拒絶陳大方的餽贈。並於返回區公所後,立刻將事件發生經過報告其長官,並知會區公所政風室,完成拒收饋贈登錄。

(二) 適用法條

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本案工程承攬廠商係與區公所簽訂承攬契約,故對區公所技士李大同而言,該廠商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1、屬公務禮儀。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 綜合研析

廠商負責人陳大方欲單獨贈予李大同之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砂壺市價已遠超過新台幣五百元,且無符合其他款之例外情形,故須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10
  • 發布日期: 2022-1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