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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7

助理工程員以變相給付名義收受監造廠商賄賂

(一) 案情概要
被告袁○○係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段助理工務員,
孟○○則為 A 道路工程公司之會計兼公關人員,該司
於 100 年間得標施作之 3 件工程標案均由被告擔任經
辦,對 A 公司有工程上之估驗、查驗及驗收之監督及
考核關係。於 100 年 9 月 9 日孟○○為求工程進展順
利不受為難,基於不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在銀行提領
新臺幣(下同)1 萬元裝入空白信封後,假借中秋節將
屆及感謝被告之子為 A 公司多次修理電腦名義,交付
1 萬元之現金賄款予被告。被告明知此非中秋節正常禮
俗往來常情,亦與修理電腦之事無甚相關,而係因其對
A 公司工程正存在督考職務,孟○○為相互建立進一步
友誼,避免被告行使職務行為時從嚴監督考核,始行賄
賂。


(二) 調查起訴
本案由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
○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主動偵查,經○○高分檢撤銷原處分發回再議後重行
起訴。


(三) 判決結果
1. 本案經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袁○○犯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褫奪公
權 2 年,緩刑 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5 萬元,已
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 1 萬元沒收確定。
2. 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被付懲戒人袁○○撤
職並停止任用 1 年。


(四) 適用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不正利益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五) 綜合研析
本案因監工與廠商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本不應於非公
務事項有所往來,卻任由監工之子為該廠商多次修理
電腦,遂讓廠商認為有機可乘,明知非中秋節正常禮俗,
亦與其子修理電腦之事無甚相關,竟仍予收受,終依貪
污治罪條例論處判刑並遭機關免職,退休損失不貲。監
工在外即須面對許多財、色誘惑,應如何把持自己、拒
絕不法誘惑,首要之務係避免與廠商非公務關係之往
來。其次,正己化人,廠商亦知所警惕。最末應思考後
果,不僅有辱個人名譽,機關聲譽亦受損。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4
  • 發布日期: 2022-07-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