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項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度建築物施工管理業務考核計畫。
公告事項:
一、於基礎勘驗階段及申領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建築物,設有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者,需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二階段審查證明文件)」。
二、於屋頂版勘驗時,六層以上建築物具外裝壁磚者,需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外裝壁磚證明文件」,惟最遲得於申領使用執照時檢附。
三、未達六層樓之集合住宅(公寓)案件暫緩實施,視實際執行情形後再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