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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於111年1月1日起申請掛號建造執照於施工階段及申領使用執照應依下列事項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外裝壁磚證明文件」

依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項及內政部營建署111年度建築物施工管理業務考核計畫。

公告事項:

一、於基礎勘驗階段及申領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及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建築物,設有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者,需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二階段審查證明文件)」。
二、於屋頂版勘驗時,六層以上建築物具外裝壁磚者,需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外裝壁磚證明文件」,惟最遲得於申領使用執照時檢附。
三、未達六層樓之集合住宅(公寓)案件暫緩實施,視實際執行情形後再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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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7
  • 發布日期: 2021-12-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