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企字第1100090893號
附件: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梨山地區、新佳陽地區、環山地區) (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並自110年5月5日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0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1100805206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內容: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提供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心公告欄及本市和平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