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計字第1100040235號
主旨: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109年第4季申請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案」計畫書、圖,並自110年3月8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0年2月9日台內營字第110080231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本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
二、公告內容:旨案計畫書及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各1份。(計畫書、圖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區公所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