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市清水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梧棲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沙鹿區公所(公告欄)、本市龍井區公所(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二、公告期限:自民國108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日止,計滿30日止。
三、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暨控制測量成果。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五、複測費用每1樁點新臺幣1,200元整,至少需檢測3個樁點。
六、申請書格式請向本市清水區公所、本市梧棲區公所、本市沙鹿區公所、本市龍井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