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二、公告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18日止,計滿30日。
三、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控制測量成果。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五、複測費用每1樁點新臺幣1,200元整,至少需檢測3個樁點。
六、申請書格式請向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