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二、公告期限:自民國108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20日止,計滿30日。
三、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圖(含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控制測量成果。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五、複測費用每1樁點新臺幣1,200元整,至少需檢測3個樁點。
六、申請書格式請向本市大安區公所或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