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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市豐原區公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一)公告期限: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12日止,計滿30日。
二、公告書件: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樁位座標表暨控制測量成果。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四、複測費用每1樁點新臺幣1,200元整,至少需檢測3個樁點。
五、申請書格式請向本市豐原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洽取。